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5.4.1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
5.4.2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
    2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
    3 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4 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5.4.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m;
    2 位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 两梯(道)相邻平行或交叉设置,当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梁)开口边缘完成面之间的水平投影距离、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应在产生的锐角口前部1.00m处范围内,设置具有防夹、防剪的保护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建筑障碍物伤害人员的措施;
    4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传送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条文说明
5.4.1 本条提出建筑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最基本的目标要求。
5.4.2 为了满足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平等性和方便舒适的要求,提出电梯设置的最基本要求。
    1 不应少于2台的要求是考虑平时使用一台电梯,另一台备用便于检修保养,人流高峰时两台同时使用,以节省能源;
    2 当建筑内只设1台电梯时,这台电梯必须为具有无障碍性能的电梯。当电梯数量大于等于2台时,至少设1台具有无障碍性能的电梯。
5.4.3 为了满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和方便舒适的要求,提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设置的基本要求。
    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人员,防止拥堵。出入口畅通区是指进入自动扶梯前和离开自动扶梯后的供乘客行为乘坐和步行进行转换的区域。由于行为方式的变化和各人步行速度的差异,在这个区域容易发生拥堵,因而这个区域需要适当放大,使人流能安全过渡和转换。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交通客运站、地铁站、大中型商店、医院等应加大畅通区的深度;同时设置在这些公共场所自动扶梯的临空高度大于或等于9.0m时,宜在其临空一侧加装高度不低于1.20m的防护栏杆或栏板,并满足自动扶梯的荷载要求。
    对于连续布置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畅通区域的纵深尺寸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根据使用类型(仅运送人员或运送携带运输设备的人员、中间出口的数量、相对方向和理论运输能力)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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